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由审计组长或责成审计组专人负责文件的整理和立卷工作,做到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
第四条 审计档案的具体内容及其排列顺序: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审计报告;被审单位整改报告;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及局领导或主管领导的批示;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交换意见稿。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审计汇总工作底稿;证实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汇总文字或表格及复印件;证实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原始凭证、审计工作记录及调查证明材料。
(三)立项性文件材料。委托审计书;审计通知书;本项目的审计计划或审计工作方案;群众来信及接访记录。
第五条 审计档案的排列规则。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六条 立卷责任人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审计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七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审计档案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标识。审计归档案卷应当按规定移交单位档案室管理。
第八条 借阅审计档案应按程序报批,一般应限定在单位内部翻阅。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单位的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局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