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勘单位向局提出工作请示,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开发形式、经济分析、合作基本条件等),申请启动开发项目。
2、局有关处室会商并提出意见报局办公会议(局党委会)研究决定是否启动项目。
3、地勘单位按局办公会议(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基本条件,通过公开方式(包括网上公示等)寻找合作方。
4、地勘单位制定合作开发的洽谈条件(按分值量化),经过洽谈和综合比较选定得分靠前的合作单位、制定考察方案,并将洽谈结果和考察合作单位的方案报局。
5、组成考察小组分别对靠前的合作单位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被考察单位基本情况、考察方法、指标比重并对被考察单位排序等),报省局审定。
6、地勘单位与洽谈对象开展竞争性谈判,并按谈判结果确定一家合作单位报局审定。
7、地勘单位拟定合作协议报省局审批。
8、地勘单位与合作单位正式签约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推进项目改造工作。
(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