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地勘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点击数: 次

  ?   粤地发〔 2017 21

省地勘行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 2017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 2017 146 号)精神,为做好今年我省地勘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凡在我省从事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 2001 89 号)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行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 2008 184 号)等评审条件规定,同时符合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粤人发〔 2003 178 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 2005 177 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 2007 197 号)等文件的规定者,均可申报。    

(二)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成绩仅作参考条件。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 25 号) 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申报评审时需提供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 2015 4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六)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    

(七)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八)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 2007 197 号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 1 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九)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 2012 38 号)执行。    

(十)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 http://www.gdhrss.gov.cn/zyjsrc )提交电子材料。从今年开始,申报材料时须提供表一至表九的电子版( word 格式,压缩后文件名:单位 + 姓名 + 专业级别)。    

二、 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必须按照地质勘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含教授级)资格条件和报评的要求提交材料(见附件 1 )。    

(二)所有复印件必须有经办人签名、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三)评审人员必须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送所在单位审核、公示。评审材料经单位报送评委会后,一律不得再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评审相关表格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三、审核要求    

(一)各单位人事(职称)工作人员和初次评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申报评审的有关纪律要求,本着“以人为本”和“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按政策规定办事,热诚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二)各单位收齐材料并经审核后,应召开本单位地质勘查专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照资格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初评,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超过半数票以上者方可推荐评审,并将投票结果填入评审表“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栏内。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我省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二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三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资格及其名称。    

四要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 8 31 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四、公示和受理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应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二)评审工作结束后,地勘行业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 2002 236 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三)地勘行业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群众的各类投诉举报,将按《信访条例》要求受理。凡经受理查实申报人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评审前查实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评审后查实的取消其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消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 3 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四)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无问题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将重新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五、其他要求    

(一)博士学位获得者按粤人发〔 2003 178 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二)申报地质勘查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在具有 CN 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 ISSN 刊号(国际统一刊号),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 ISBN 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地质勘查专业刊物上发表。    

(三)送评材料应装入不易破损的硬纸皮档案袋内,若个人提交多袋材料的填上“ N-1 N-2 ....”( N 是指申报材料总袋数),且证书证明材料统一装在第一袋,档案袋左上角要填写单位所属地区及主管单位名称。    

(四)《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四张表不装入档案袋,单独用信封装好报送。    

(五)按省人社厅要求, 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执行《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面试答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他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需要 以答辩方式测试其水平能力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答辨者到会答辩;不按时到会答辩者,不提交评审。    

(六)今年仍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复函 > 的通知》(粤人发〔 2007 35 号)规定的标准收费。有关费用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省地质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条件(试行)》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考核认定的范围。从今年开始,申请助理工程师职称的评审、认定,需按照工程师评审的程序申报,提供规范、完整的申报材料。    

(八)今年 8 15 日至   915   (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为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各单位应按时将专业技术人员初次考核认定,申报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报送省地质局人事部,逾期不予受理,报送材料前,请提前两天预约,确定好时间后,再报送。局属各单位需委托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如测绘、档案、经济、会计等)的申报材料,在省局加盖公章后,一律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自行报送。    

(九)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加强专业技术资格统一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联系人:杨海平、 刘 君科    

联系电话: 020-37654332 37654373  

传真号码: 020-87600330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39 号广东地质大厦 1506    

邮编: 51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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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申报评审所需材料汇总表    

    2 .申报评审业绩成果自评及验证表    

    3 2017 年申报评审地质勘查行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基本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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